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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家具加工安全要求

玻璃家具加工安全要求

1玻璃部件的外露边应进行边部处理(不应有对人体划伤的缺陷),其中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及其夹层玻璃外露部件爆边应满足以下要求:每片玻璃部件每米边长上允许有长度不超过10 mm,从玻璃部件边部向玻璃板表面延伸深度不超过2 mm,从板面向玻璃厚度延伸深度不超过厚度三分之一的爆边个数,不超过1个。

2玻璃部件使用夹层玻璃和贴膜玻璃的,其边部要进行处理,以免边部积水或者沾染溶剂。

3玻璃部件四周与其他部件之间要预留一定的热胀变形空间1 mm~2 mm左右。

4若玻璃家具产品的结构件或搁板上配有灯具,则该部位不能使用贴膜玻璃和夹层玻璃,以免开灯时部件变热。

5玻璃部件圆孔边缘应无毛刺等易弄伤人体的缺陷,手指能伸进的装饰性工艺孔孔径D应大于20 mm;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部件应同时满足本标准5.2.6规定。

6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上的圆孔

6.1 孔径

孔径一般应不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孔径的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直径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孔的孔径偏差由供需双方自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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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孔的位置

a)孔的边部距玻璃边部的距离α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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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两孔孔边之间的距离b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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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c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d的6倍,如图3所示。

注:如果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小于35 mm,那么这个孔不应处在相对于角部对称的位置上。具体位置由供需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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