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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将《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2019年2月26日

办公家具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健全市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市级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涉密办公资产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配置。

 

第四条本标准是市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配置数量上限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机构数、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人员职级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最高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最高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年限的低限标准。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或经鉴定无法继续使用以及继续使用维护成本过高需要提前报废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凡符合上述报废要求,且需要更新的,原则上应按资产处置程序先行办理报废审批手续后进行更新。

 

第六条各类临时机构原则上不予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所需设备家具由相关单位调剂解决。确需配置的,可参照本标准从严控制,报市财政局审批后配置,由购置单位登记入账。

 

第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设备和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数量。

 

第八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配置符合安全性标准,具有较强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九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市级集中办公区和独立办公单位配备使用有中央空调的原则上不再购置独立空调设备。

 

第十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施采购。对属于应审批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和资产报表的统计报告工作,对购置、调入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经报批处置的资产调整财务和资产台账,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做到账卡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障资产信息清晰完整。

 

第十二条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市级有关部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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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成都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