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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采购能设参考品牌吗?

办公家具采购能设参考品牌吗?

 

办公家具采购中常会出现一些参考品牌,这种做法是被准许的吗?

办公家具

原因一:出于采购产品的质量考虑

 

之所以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中会出现指定参考品牌,主要是为了保证采购的产品质量。在办公家具采购中,易损件质量差距太大。一些零部件价值不一定高,但是对于使用体验来讲影响很大。以家具的五金件为例,质量差的用几次就坏了。所以导致一些招标代理公司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某种零部件列举三个以上品牌作为参考依据。

 

正因为是关键部件所以质量很重要,决定了使用频率和质量。比如,同样一个导轨,品质不同价格可能差好几倍。好的能抽拉一万次,差的仅能抽拉一千次。采购人按中等档次做预算,如果不规定,一些供应商可能会选最便宜的产品,去降低成本,但也造成了质量差等问题。这就是为什么政府采购家具项目,屡屡出现参考品牌的直接原因。

 

招标文件中对办公家具的原材料或者五金配件直接指定某一品牌,不合规。办公家具专业性很强,而采购人往往只是一般用户,对具体技术指标也不清楚。采购方对品牌有要求,想使用好的品牌。所以,才会出现参考此品牌、同级别品牌或者不能低于此品牌的事情发生。

 

原因二:通过参考品牌描述技术需求


由于要采购的物品,的确很难客观地表达出具体的要求,所以有时会出现通过列举参考品牌的方法,去实现想要清楚描述的技术需求。业内有声音指出,合理、合法、清楚地表达采购需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提采购需求时,采购人一不小心就可能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要求。

 

在品质难以描述、难以区隔的情况下,出于便利,采购人会列举品牌觉得达到该品牌就行。如果采购人想内定或者高度倾向某品牌,一般就不直接写出某品牌了。如果列举出三四个品牌,那么,采购人想要的品牌可能会在其中。最终在评审中,该品牌会占有一定的优势。钢琴、汽车以及医疗器械类产品,国产和进口的功能和参数可能一模一样,但品牌不同价格差距很远。

 

办公家具的品质较上述产品更不标准化,更难区隔、更难描述。不低于某品牌品质的要求,并不符合采购法规。

 

从法律层面来看,政府采购家具项目不应该指定参考品牌。这一做法往往存在一定的倾向性。因为供应商所投产品,如果超出参考品牌,在评审环节可能存在歧视。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